首页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商务部和公安机关核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