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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