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