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七十二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等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国有股东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