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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