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七条

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第六十七条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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