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六条

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第六十六条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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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