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第六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