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第六十三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