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第六十三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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