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条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制定机关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