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六十条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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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