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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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