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七条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制定机关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