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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