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五)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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