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五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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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