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五十一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制定机关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