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五十条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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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