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九条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