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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