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七条

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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