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三)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四)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五)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六)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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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