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五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