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五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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