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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