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四条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