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二条
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