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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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