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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