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