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