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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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