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