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