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二十条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