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第十七条

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

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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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