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