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