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罚款收据复印件; (六)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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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