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