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铁路监管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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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