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铁路监管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铁路监管部门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