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