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