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