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七条
收缴罚款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收缴罚款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