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