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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