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