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