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