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