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