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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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