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按规定维护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未按规定设置或维护,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按规定维护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未按规定设置或维护,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