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